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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理赔怎么计算(深圳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一、案情简介


“张十八”与深圳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有如下约定:工资标准”为X元,“固定加班费”为Y元。现在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主张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不应当将“固定加班费”一并计入。




二、双方争议焦点


加班工资是否应查询当计个人算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内?




三、法院判决


驳回用人单位的理由,加班工资应当计算至离职前平均工资内理赔;


法院认为:1990年1月1日颁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载明“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部分,在计算经济补个人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余额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四、法律及政策依据


《深中法发〔2015〕13号》深圳号文: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余额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社保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当地案例支持


[(2020)粤03民终30444-30461号]、[(2020)粤0社保3民终193怎么61号]


[(2019)粤03民终28182号]、[(2020)粤03民终23799号]、[(2019)粤0303民初25631号]




六、法律建议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应该大致能判断出深圳当地,对于离职前平均工资基数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有了方向性判断,但是万事账户无绝对,还是需账户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查询析。尽量做到多与劳怎么动者解释,多沟通,将矛盾化解在开始,避免劳理赔资关系恶化,对于双方来说都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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