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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工商执照如何办理(最新个体诊所开办条件)

在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中,我们经常发现:诊所申请备案登记的诊疗科目是西医内科,同时,却使用中医内科医师在从事中医内科执业,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医内科诊所开展中医诊疗服务,办理理所当然的是超范围执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但是,在鼓励社会办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的大背景下工商,诊所备案登记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能否为诊所登记备案多个诊疗科目呢?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国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关于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等文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最新发展,为诊所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最新带来了新机遇,进一步确立了诊所作为公立医疗机构补充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重要地位,诊所是医疗机构体系中不可或个体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法律法规对诊所登记多个诊疗科目无禁止性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指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的,可由执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个体。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现行《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修订版)只对诊所的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制度等作了规定,而未对诊疗科目设置进行明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提高了执业医师门槛(由5年执业医师提高为中级执业医师),并明确诊所是不设床位(产床),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因此,认为诊所是医疗机构的最小单元,《诊条件所基本标准》是执业登记、许可(备案)、校验的最低要求,国家对诊疗科目的设置没有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诊所设置多个诊疗科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规定不诊所排斥诊所设置多个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分别对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作了规定,即,医疗机构综合门如何诊部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目,急诊、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为选设科室。《普通专科门诊部》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者2个二级科目或者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由此,不难得出“门诊部(专科门诊工商部)的诊疗科目应在4个以上”的结论。综上,反证可以得出:诊所的诊疗科目设置数量应限定在1-4个诊疗科目范围之内。




全国多地明确诊所登记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诊疗科目登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二)社会办医疗条件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需核准登记一级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在一级诊疗科目下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当核准登记到二级科目,并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执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办理置1到4个诊诊所疗科目。




综上,只要开办诊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等条件,诊所就可以设置1-4个诊疗科目。但如果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普通专科门诊部的设置标准,也可以按照普通专科门诊部审批(备案)管理。同时,希望国家在修订诊所基本标准或制定开办诊所备案的如何有关规定时,对诊所诊疗科目的设置数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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