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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

01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马孝陆因诉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产蚌埠市业开发区管理独资企业征收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独资企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个人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征收7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02申请人主张


马孝核定陆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一直由再审申请人占有、使用,系再审申请人个人所有,曾用于石粉厂经营,但未用作核定石粉厂出资,再审申请人因修建案涉房屋取得所有权。一审法院超期审理,二审法院未开庭,诉讼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个税


03最高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个人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个税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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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应为该石粉厂,再审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蚌埠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04裁判结果


驳回马孝陆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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