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了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有的父母买学区房


有的父母给孩子报辅导班


但有的父母却“另辟蹊径”


不仅没让孩子进理想的学校就读


自己还触犯法律获了刑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为了能使长女孙某某在天津市某学校上学,花费人民币1000元找他人制作该学校学区片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居民户口簿,并将上述证件送至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后被发现为伪造证件。


经核实,孙某持有的某学校学区片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买卖


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


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


初衷是好的


但要牢记办证制证广告不可信


买卖假证件


使用假证件是违法行为


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