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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规章吗)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乐山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推动乐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或虽未出资但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边界,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2.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统筹规划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整合各级国有金融资本,加强各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协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保障出资人权益。


4.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5.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对其各项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有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6.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出资人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制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行权规则,建立重要事项分级分类审查程序。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研究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动、优化投向。


7.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投资的监督。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全面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底数,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8.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


9.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不列赤字。规范各级政府与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重点用于金融机构改革成本支出、资本金注入及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国有金融机构负责测算和申报本单位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提出预算支出项目申请。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10.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本级国有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对主要承担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其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性业务的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投资回报、创造价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11.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同行业对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计划。严格落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其中商业性金融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报财政部门核准。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财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清算核定额为基数。


12.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督促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国有金融机构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


(三)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3.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金融机构布局和结构,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1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实行议案审议清单制管理,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15.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并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16.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实施。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17.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严格限制一致行动人投资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积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全面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18.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19.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完善金融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序推进党政机关优秀干部到国有金融机构交流。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经营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优化金融专业人员结构。加大对党政机关金融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履职干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20.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回访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规依纪依法规范和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21.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力量,配优配强工作人员,为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撑。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22.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好国有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对相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


23.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加强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根据同级政府委托和相关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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