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618”“双11”“双12”等网络购物节的兴起,商家在营销时常用“限时促销””限时优惠”“限时折扣”等字眼抓人眼球、刺激消费。2020年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旨在规范形形色色的促销手段。那么,“限时特惠”促销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总结“限时特惠”促销常见违法行为,供市场监管执法同仁参考。
案情回顾
办案争议
对于此案涉及的限时特惠行为,执法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案限时特惠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限时特惠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对价格促销行为明确了具体要求,限时特惠活动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此外,《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因此,此案涉及的限时特惠行为应为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此种观点认为,商家通过在线平台面对不确定的对象发布的信息具有广告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限时特惠活动中的价格、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真实性提出明确规定,相关信息不真实即为虚假广告。同时,消费者参加限时特惠活动,通常也是受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促销期限的影响而有的购买意愿。因此,限时特惠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市场监管报可将不规范的限时特惠促销活动界定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广告宣传包括的范围更广,价格行为的指向相对具体。本案中,当事人不存在虚构原价虚假宣传的情形,其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在价格优惠的起止期限未明示,因此将本案当事人界定为价格违法行为更为妥当。
价格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形
通过对执法实践的总结梳理,笔者着重分析两种价格违法行为:一种是价格欺诈,另一种是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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