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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5条(刑法205条增值税数额司法解释)





高某、彭某才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9)湘02刑再4号


再审法院认为:


……


依照该《通知》的规定,原审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单位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高某等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不当,但量刑恰当。


原审被告单位仙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等,虚开、介绍虚开的税款数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下,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上述原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不当,再审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裁定量刑畸重。结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米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原审被告人彭某才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原审裁定将申诉人彭某才所在米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金额(价税合计302843.75元)认定为虚开税额,未按照虚开发票的税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解读:


本案例除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有关,还涉及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按照旧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就要适用新法。由于在案件二审期间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导致“虚开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之前有所提升。因此,彭某才等人因为没有达到新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而被判无罪。而李某某等人则因新法的发布,降低了一个量刑幅度,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直接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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