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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经营范围写烟酒吗(便利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写多少)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不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根据《张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工作安排,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山丹县烟草专卖局经调查研究论证,对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的《山丹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山烟专(2020)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丹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了听写证会,并经听证代表一致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公示吗期结束后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报张掖市烟草专卖局、山丹县司法局备案。


山丹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30日

烟酒

山丹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丹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一)营业执照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经营范围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内,按功能划分每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按占地面积设吗置零售点数量,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设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设1个零售点;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效证件,距离条件按本条第一项距离标准的50%执行,但每人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或在残疾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监护人的协助下经营;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办理许可证的,距离条件按本条第一项距离标准的50%执行;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集中安置的可不受距离条件限制(需出具安置协议、规划公告、文件等可以);


(六)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和本规定第七条中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不受距离条件限制,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距离条件限制:


(一)国家级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省级新型工业园区内的零售点;


(二)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民服务店;


(三)经营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四)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100米范围内、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5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在山丹县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五)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及其子女间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营业执照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他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博彩游戏机等销售卷烟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二)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100米范围内;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50米范围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写、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设立烟酒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四)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十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六)经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五金日杂、海鲜产品、熟食快餐、调味品等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场所;


(十七)主营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花鸟鱼虫、宗教祭祀、通信音像、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劳保用品、钟表眼镜、广告设计、租赁中介、物流快递、无人超市、母婴孕品等场所,或具有游戏、彩票站、棋牌室、麻将馆等场所;


(十八)餐饮、娱乐、宾馆、酒店、网吧、电影院等室内公共场所;


(十九)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部队服务社等相对封闭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视为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二)非固定经营场所(电话亭、报刊便利店亭、临时建筑等)的零售点。


第十条 依照《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多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100米范围内;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50米范围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经营范围)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本规定第七条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先行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教育为重点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及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进出的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便利店的《山丹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山烟专(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丹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附件:


山丹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横跨有道路的测量标准:


1、零售点与申请点位于步行街两侧,从零售点起直线至申请点测量:


(2)无人行道的混合型道路,应从零售点起垂直通过道路至对面,再沿正常行走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3)有人行道,但两侧未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与申请点的正常行走线路测量:


(4)道路两侧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绕过隔离带,并从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口子通过至申请点测量:


(5)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小于10米,则从斑马线通过至申请点测量;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大于10米,按照图示四,沿正常行走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6)处于S形道路,应沿正常行走线路至申请点测量,如果零售多少点与申请点分别处于该道路两侧,应垂直通过道路至对面:


(7)处于八字混合型道路,应沿正常行走线路至申请点测量,如果零售点与申请点分别处于该道路两侧,应选择道路较窄位置垂直通过道路至对面:


二、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最近的正常行走线路测量。


三、测量距离时,以零售点店门中心为起始点,申请点店门中心为终点,按正常行走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扇门面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店门的中心点为测量点。


四、以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作为零售点参照物的,以幼儿园、学校各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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