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批“首违不罚”清单正式公布!
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31日正式公布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Part 1
“首违不罚”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
(1)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3)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Part 2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具体事项清单: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Part 3
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2
增值税又变啦!
4月1日起正式执行!
Part 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又变了!
(1)变化内容
从4月1日起,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与其他地区一样,减按1%执行。
(2)开具发票
3月份享受免税政策,4月份执行1%政策,那如果3月份业务没有开发票,4月份还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吗?
答案是肯定的,3月及之前的业务,4月1日以后仍然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3)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
Part 2
小规模45万以下免征4月1日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
1)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
小规模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下面举例说明: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如下:
可以看出选择季申报更节税。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如下:
可以看出选择月申报更节税。
注意:
1)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按月纳税: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不需要预缴税款。
(4)小规模季销售额超过45万元附加税有何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费税收优惠。
(5)小规模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6)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Part 3
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3
个税1.5%预征率
4月1日起执行!
Part 1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在天津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
Part 2
个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Part 3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4
最新政策!
4月底国务院出台新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以下政策预计4月底前出台。
Part 1
小微、个体户企业所得税再减半!
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也就是说,由实际税负5%降至2.5%。
注:该政策预计4月底出台正式文件。
Part 2
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Part 3
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05
社保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2年!
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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