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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一、董事的种类


在我国,公司董事从理论上在大方向上分为两类: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又称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又叫非执行董事,他们不在本公司任职,外部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是否保持独立性,又被分为“独立的外部董事”和“非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又被成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只存在于上市公司里。



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二、董事的任职资格


不是任何人只要经过股东会的选举就能成为公司董事的,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具有法定门槛的。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5种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未年满18周岁或者精神治理不正常的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股东会违反上述五条规定,强行聘任董事的,该聘任决定将直接被法律判定为无效。
如果董事是在任职期间符合上述五条规定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





三、董事的任免


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的任免主体有所区别。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董事是由股东会进行任免的。但有两个例外:


1.国有独资公司的非职工董事是由国资委直接委派的。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可以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由投资方进行委派。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原来的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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