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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图(注销便利店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2021年10月中旬,市场监管局对某供销超市(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依法抽样。经检验,该超市销售的“芹菜”中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为1.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注销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0.5mg/kg)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市场监管局发现:该供销超市生意一直不错,因什么为提前得知其销售的芹菜不合格,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刘超“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行政审批局注销了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然后重新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为当地“放管服”改革和“马上就办”,当天就重新办好了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刘超向市需要场监管局陈注销述:因为自己以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已注销,市场监管局不需要能再处罚自己。




市场监管局向刘超宣传了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流程图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执法人员对刘超说:归根结底,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个人,注销证照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刘超进行立案调查。






刘超得知这一规定材料后对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心服口服”,自嘲自己“聪明反被聪明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发票等证据,但无法提供进货时候该批芹菜的“检验合格证明”。






经核实,刘超于2021年抽样当日从潍坊某蔬菜合作社批发该批芹菜500KG,并于当日销售完毕,销售额3562元,主要以便利店批发给饭店餐馆超市为主,抽样到收到《检验报告》时间太久了已经无法追回。




市场监管局及时向芹菜供货商(某蔬菜合作社)所在地农业农村局通报了该违法线索,以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刘超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便利店规定限量的芹菜,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材料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流程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营业执照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营业执照一万什么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因刘超意识到无法“逃避”法律制裁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使不合格芹菜得以“追溯”,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刘超今后严把“进货关”禁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62元。






刘超对处罚认可,承诺今后不再耍“小聪明”,把好“进货关”,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履行义务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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