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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系统官网(个人所得税在哪里交)

(上接D41版)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1名、职工监事2名。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蔡国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非职工监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戎益勤先生和邱银飞女士为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的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及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及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戎益勤先生简历:


戎益勤,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律师。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宁波禾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二)邱银飞女生简历:


邱银飞,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女装事业部审计部部长。


(三)蔡国鹏先生简历:


蔡国鹏,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工程师,第十一届宁波市海曙区人大代表。现任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等职务。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13627 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58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672.78万股的1.1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本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注册资本:476,727,790.00 元


成立日期:2001年9月10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羽毛(绒)及制品制造;服饰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根据公司2018年10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5,525,822股,实际回购均价为18.09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四、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58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672.78万股的1.1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署劳动/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2019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本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5,525,822股,回购均价为18.09元/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回购均价18.09元/股的70%,为12.66元/股。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激励和稳定核心团在哪里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致力于成为卓越的时尚品牌零售公司,是公司始终追求的愿景。在“聚焦时尚、数据驱动、全网零售”战略牵引下,公司聚焦提升经营质量,夯实未来高速可持续发展基础,坚定推进运营管理体系变革。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需持续建设股权激励机制,保障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为公司在变革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以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稳定性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能够有效的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根据公司2018年10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5,525,822股,实际回购均价为18.09元/股。本次激励计划以回购均价70%的价格作为授予价格,可以在保持公司核心团队稳定性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而言,以回购均价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回购均价18.09元/股的70%,为 12.66元/股。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事业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通过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确定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事业部层面考核结果情况及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事业部考核结果为A,则该事业部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事业部考核结果为B,则该事业部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若事业部考核结果为C,则该事业部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若事业部考核结果为D,则该事业部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如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事业部层面系数(M)个人层面系数(N)。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任职于事业部的激励对象需完成公司对事业部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该指标增强事业部层面业绩指标和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关联度,充分激励事业部激励对象更好地完成事业部业绩,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更好达成。


除上市公司层面及事业部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在保持核心团队稳定性的基础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交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个人所得税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企业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数量为552.5822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2.66元。按照本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为14665.53万元。假设在2021年11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陆续收到政府补助合计5,346.99万元, 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5,346.99万元,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政府补助对当期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57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官网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决定的通知》,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戎益勤先生和邱银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戎益勤先生和邱银飞女士以其在公司任职的实际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薪酬。


戎益勤先生和邱银飞女士将与公司20宁波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的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58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21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激励对象董事戴志勇、王明峰、翁江宏、欧利民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企业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宜;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并同意董事会可将制定或修改计划实施规定授权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前置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组织签署、执行、修改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协议;


(12)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组织选聘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代缴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拟以每人每年税前8万元人民币向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支付独立董事津贴。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郁炯彦、楼百均、蒲一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张江平先生、戴志勇先生、陈红朝先生、王明峰先生、翁江宏先生、何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张江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戴志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陈红朝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选举王明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选举翁江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选举何翔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郁炯彦先生、楼百均先生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郁炯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楼百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蒲一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宁波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2、3、6、7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2、3、6、7发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6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程序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有关情况如下:


(一)选举张江平先生、戴志勇先生、陈红朝先生、王明峰先生、翁江宏先生、何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郁炯彦先生、楼百均先生、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拟以每人每年税前8万元人民币向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支付独立董事津贴。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候选人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与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均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张江平先生、戴志勇先生、陈红朝先生、王明峰先生、翁江宏先生、何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郁炯彦先生、楼百均先生、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我们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张江平先生简历:


张江平,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EMBA,正高级经济师,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宁波市人大代表。现任公司董事长,鹏源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并担任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中国服装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二)戴志勇先生简历:


戴志勇,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律师,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三)陈红朝先生简历:


陈红朝,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曾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部长助理等职务。


(四)王明峰先生简历:


王明峰,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男装事业部总经理,宁波禾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营销策划总监等职务。


(五)翁江宏先生简历:


翁江宏,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线上运营平台总经理。曾任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分公司经理,贝斯堡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


(六)何翔先生简历:


何翔,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宁波北仑区政协委员、民盟北仑区基层委员会副主委。现任北京华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中交城市投资(宁波)有限公司投资负责人等职务。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郁炯彦先生简历


郁炯彦,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及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内审局昆明分局局长等职务。


(二)楼百均先生简历


楼百均,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在哪里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浙江万里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海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江西财经大学理财系副教授等职务。


(三)蒲一苇女士简历


蒲一苇,女,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宁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兼职博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监事,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63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蒲一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蒲一苇女士,蒲一苇女士基本情况如下:蒲一苇,1970年出生,法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宁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兼职博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监事,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二)征集人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独立董事蒲一苇女士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意见为同意。


独立董事蒲一苇女士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系统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官网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


宁波市新晖南路258号太平鸟时尚中心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1、《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1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未在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未按要求制作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授系统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宁波市新晖南路258号太平鸟时尚中心


收件人:范盈颖


电话:0574-56706588


传真:0574-56225671


电子信箱:board@peacebird.com


邮编:315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代缴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征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蒲一苇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蒲一苇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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