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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5和10条件(加计抵减15%和10%政策适用范围)

10月8日,财政部税政司官网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适用范围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10条件下称《公告》),指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10%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也就是说,与39号公告相比,《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公告》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和,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政策设立10条件的抵减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政策%计提10%当期加15%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适用范围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对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减税降费作出政策部署,39号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今年9月4日,财政部与15税务总局又和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针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进行修改,仅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抵减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2019年4-6月,深化15%增值税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减税额分别为1113亿元15、1105亿元和967亿元,合计减税3185亿元,增值税减税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内持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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