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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全文税屋(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屠宰企业税费现状


目前我国屠宰加工配送环节征收的税费过多、征收标准不统一、税费征收不尽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推进了肉类产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负担,而且成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建议减税原因


⑴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考虑到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多为农户、合作社或小微型农企,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与工业品不同,不但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也可根据普通发票和纳税人自填的“收购发票”抵扣,并且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是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3%提取进项税。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在销售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的基础。此外,生猪屠宰企业具有投资额大、技术含量低、劳动密度高、流动资金占用大、产品附加值低等特点。一直以来,冷鲜猪肉的销售毛利率约为5%,而不少只有屠宰初加工业务,无高低温熟食深加工业务的企业,销售毛利率更低于这一指标。以上原因造成了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生猪屠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全部抵扣,且留抵额较大,出现严重倒挂。从税制角度,要求将留抵额转增利润,并且,企业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但因这并非企业真正的利润,若企业再为此加重税收负担,将使本来就微利经营的生猪屠宰企业经营更加困难,不利于生猪屠宰行业、肉类产业健康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规范。


⑵根据国家财税[2012]75号文《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全面免征鲜猪肉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现在生猪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流通环节中,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税已全部免征,而唯独屠宰加工仍执行计征增值税政策。屠宰加工作为流通环节上的中间一环,投入最大,收益最低,未能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有失公平、合理,应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代表建言


刘永好(第九届至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新希望集团董事长)



2005:建议对生猪屠宰企业因增值税进项税倒挂而被要求增加的、实际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扣除,或税务机关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特殊性,承认其增值税倒挂的现状,并积极组织专家队伍进行调研、磋商,寻求更加彻底和完善的解决办法。


祝义才(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



2008年:减少税费征收项目,在生猪屠宰环节做到只收生猪屠宰费;降低税费征收额度,农产品加工企业税率全部按13%抵扣和征收;改进税费征收方式,对防疫费和产地检疫费,应坚持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市场管理费,应坚持在市场环节征收;免征初级产品所得税。


张国权(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



2013年:建议国家适当调低屠宰加工环节增值税税收负担,实行对生猪屠宰企业免征增值税或统一按3%税率的简易征收办法,以减轻生猪屠宰企业的负担,扶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


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2015年2月12日,农业部下发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小微企业免征动物产品检疫费,部分定点屠宰场有望不再缴纳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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