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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 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政策将利润留在投资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取得公司未分配利 润。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股息以后,应尽量延长持有股票的时间,以 减轻上市公司股息的税收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 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 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法,如能将财产租 赁所得多分几次,使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均低于4 000元,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已经降低至5%,对于长 期经营的财产租赁而言,由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更能起到节税的效果。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 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图2-11 纳税筹划图


【例2-36】 马先生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甲公司每年产生100万元的 未分配利润。关于该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方式,马先生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甲公 司直接向马先生分配100万元的股息;方案二,马先生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借款的形 式取出,等公司解散时再归还;方案三,马先生在年初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借出,年底 予以归还,第二年年初再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借出,年底再予以归还,循环往复。仅考 虑该100万元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在方案一下,马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在方案二下,马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由于马先生不会


主动缴纳税款,未来被税务机关查处时还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息


18.25%)以及罚款。


在方案三下,马先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三比方案二、方案一节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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