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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有)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赋予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新的监管职责,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新机构、新业务、新领域不断涌现,需要对相应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特别是银保监会成立后,对派出机构尤其是县级监管组的监管职责还未确定,一些监管职责授权散见于相关业务规定之中,有些职责还比较模糊,派出机构履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障碍。另外,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也缺乏具体规定,亟待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进行统一规范,以利于发挥派出机构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应当看到,《规定》是银保监会成立后首次以内部规章的方式对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规范,明确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范围,并从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及日常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派出机构监管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范围,同时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需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除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明确的职责之外,《规定》对派出机构又赋予了新的职责,这些职责与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和风险防控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对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重新定位,既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要求的体现,也是适应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可谓正当其时。


一是明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明确,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并有权纠正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行为。此条规定无疑更加清晰地明确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出中央指导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以及与地方在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上的要求,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工作的不当干预,保证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的垂直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明确各方的责任。国务院金融委曾明确要求,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金融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责任,做好各项金融工作。地方政府要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规定》明确,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做好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党的领导责任、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股东责任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此举正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


三是为监管组授权。《规定》除明确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职责外,还明确了作为监管机构神经末梢监管组的职责,即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从而解决了监管组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监管职责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发挥监管组“神经末梢”和“站岗放哨”的作用。



与此同时,推动普惠金融也是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规定》要求,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协同推动当地普惠金融发展,指导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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