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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政策)


  一、评价条件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流程


  1、各地要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自主进行评价,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2、市、县(市)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进行审查,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报省,最后一批应于10月12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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