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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2021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一大波政策利好向小规模纳税人袭来。




季度不超过45万,免税!



首先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又可以多收钱少缴税了!用真金白银来说,就是季度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


3月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就给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大大的惊喜。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那如果是按照季度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当然免税。




政策出台时间也定了!


近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以下简称《分工意见》)。



其中: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具体的财税文件出台了!





需要注意的是:


(1)免增值税的部分,城建税和附加税也免!因为这两项税都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来计算的。
(2)45万是全部销售额,不是开票部分哦!





官宣: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至2021年年底



具体文件如下,很多小伙伴留言,为什么我们在税务总局没找到文件,记住,涉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文件,财税部税政司网站也需要看看。





该文件有以下几个重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一般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


(1)湖北地区没免税了;
(2)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3)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3月31号。




2021年一般纳税人还能转登记为小规模吗?



关于2021年一般纳税人是不是还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问题,小编大胆推测一下:可能性很大!当然,推测并不是毫无根据。


从2018年第一次提出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一直到2021年,该政策一直都是时间截止再延续,我们可以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来看一下:





其实一梳理这项政策的时间线,我们就会发现,伴随着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提高,国家也会相应的调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




就现在这个时间节点来说,提醒大家注意三点:


(1)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彻底结束;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从10万再一次调整到15万;
(3)2020年的转登记政策已经超过截止日期3个多月,目前还没有新的文件来对这一政策进行说明。




所以这一政策的延续,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我们就静候佳音吧!




年度最大力度减税政策近日揭开“面纱”!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研发费扣除比例75%→100%!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支持企业创新有关举措,会议决定:


1、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变更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纳税人

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什么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需要、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资料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起了解下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研发费归集比较: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


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三)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从2018年6月起,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小规模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1.辅助账的设置


(1)分项目设置,归集研发费用。


(2)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


(3)登记辅助账时应调整到位。


(4)辅助账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




2.辅助账类别


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3.辅助账的登记


(1)登记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2)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登记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确定本年度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归集表不再要求留存备查)。




(五)案例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0万元,总计1亿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6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1000万元


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2019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4000万元


无形资产 600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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