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企业在排放温室气体后,将其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国家HFC和PFC类CDM项目;同时,企业还需要将温室气体转让收入的20%上缴给N2O类CDM项目。
满足下述条件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企业,可以自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缴之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缴纳第四年到第六年的企业所得税:
- 企业实施CDM项目所得除了扣除上缴国家后的剩余部分外,还应扣除实施CDM项目所需成本和费用;
- 没有单独核算CDM项目享受优惠所得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销售或自产新型墙体企业材料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优惠政策0%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风力产生的电力产品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核力产生的电力产品的企业,从企业内核电机组正式投产商用开始,15年内按一定比例税收返还已入库增值税,返还比例如下:
第一年到第五年,返还75%的已入库增值税;
第六年到第十年,返还70%的已入库增值税;
第十一年到第十五年,返还55%的已入库增值税。
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有不少柴油生产企业,使用的是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优惠油的方法,这样生产出来的柴油是免征消费税的;从2018年11月1日到2023年10月31日,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的企电力业,如果生产原料为回企业税收的废弃矿物油,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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