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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共有多少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历经三次审议后,于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权行使规程设定、界限划分作了更详尽的明确,在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温度方面有了更大的进步,新法也对此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通过新旧《行政处罚法》的对比,我们也会有更深的体会。


首先,原《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新《行政处罚法》对应条款变更为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措施,将旧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调整表述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一、“ 警告、通报批评 ”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该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虽然接受警告这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需要作出诸如罚款、停产停业等积极行为,但我们在实务中仍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警告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第二,受到警告处罚的相对人也可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三,在日常执法时不能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等行政处罚文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通报批评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提出批评,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整改,教育违法者,同时广泛教育他人的处罚措施。其与警告的最主要区别是形式不同,警告一般是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某一主体作出,而通报批评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对于被处罚者影响更大。


我们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时,要遵守《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程序,同时要考虑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制裁目的,以及是否以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否属于结果性行政行为来综合判定。新法实施后,“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这几类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实践中较常用的罚种。其中罚款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通常由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具有相似性,也需要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但其是对非法财产的剥夺。用“货币”表现的违法所得具有中立性,不存在合法“货币”和非法“货币”,违法所得也是当事人控制的“利益”,没收是对其利益的剥夺。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在于,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是指金钱以外的财产。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措施,都具有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原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基础上加以控制或缩减,但并不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是要求违法者永久关闭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针对的是生产经营的事实状态。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单行法中比较多见。限制从业,一般针对需要取得许可的特定领域,剥夺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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