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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


孙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住所和居住时间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大标准,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达到了183天,就构成了我国的居民个人身份,即无住所居民个人。本篇文章慕容晓老师就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进行讲解。


下面我们看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具体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公式三在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划分时,将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划分出去,计算出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我们举例说明。


例:非居民个人Z先生在境内和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年度内在华居住天数大于183天但不满6年,且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没有离境超过30天,Z先生当月工资当月发放。2019年4月其取得的境内外工资收入总额为150000元人民币,境外单位支付金额为10000元,当月在华工作天数为12天。







二、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根据35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即构成我了我完全意义上的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也是全面的纳税义务,不再有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的豁免待遇。我们举例说明:


例:非居民个人Z先生在境内和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年度内在华居住天数已满6年,假设在2025年4月其取得的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为150000元人民币,那么Z先生的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50000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同时35号公告规定,本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也就是说,无住所个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上述方法计算出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出来当月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后,从而计算当月应纳税额。是先分,后合,再计税的概念。我们举例说明。


例:非居民个人Z先生在境内和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年度内在华居住天数大于90天小于183天,2019年4月发放工资薪金200000元,其中包括部分3月份工资薪金50000元和4月份工资薪金150000元。Z先生3月份累计在华工作天数为15天,4月份累计在华工作天数为12天。







因此,Z先生4月份取得的工资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收入额应为:24193.55 60000=84193.55(元)


对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参照《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中的第四问进行理解。


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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