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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与困难(2021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独资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渊源。在2000年以前,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当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四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第五条补充说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对比《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征收对象,而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征收对象的九类所得中也包括“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股息和红利所得实际就是权益性投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规定》第六至九条分别阐述了查账征收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和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可见,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在个人所得中是一个相对特殊的存在。不同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它没有任何扣除项,适用税率也是固定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刀切地适用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扣除项和适用税率的不同,可能拉低实际税负,也可能拉高实际税负。应该说,《通知》和《规定》允许独资合伙企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鼓励个人投资外,也是出于税收征管成本效益等现实因素的考虑。




但是,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叠加行业和应税所得率范围的不同,独资合伙企业税负结果更加复杂,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更大,国家对其所得税征收进行规范是可以预料的。可以参照的是,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已做出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适用对象和条件有所不同,独资合伙企业仍应有所联想并引起重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规定》,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企业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原因。适用核定征收有严格的前提,只能视为过渡措施,税务部门有责任督促和引导而企业也有责任自发增强会计核算能力,由核定征收转向查账征收,这才是长久之计。




该来的迟早是要来的。《公告》明确指出有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必然增加。如上面分析的,在依法分类核算的前提下,某些核定征收产生的较高税负可能回归到它本来应该有的正常水平。而对于某些风险筹划产生的核定征收低税负,如考虑风险成本因素,本来也不是公平的税负比较对象。由核定征收转向查账征收,将促使企业在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核算方面更加规范,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显著提高,企业涉税风险更低。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仍然是税务筹划可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告》并未禁止所有的独资合伙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相关企业可考虑将权益性投资业务剥离,设立其他企业(例如创投企业),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或专门税收优惠,而剩余的其他业务仍保留在独资合伙企业中,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适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尽管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预期会越来越难,相关企业仍可争取政策便利和时间窗口完成管理提升和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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