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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申报吗(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小张为汽车修理工,在老刘开办的汽车维修点提供劳动,该维修点共招用七人,没有字号、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平时由老刘进行考勤、指导、监督管理、发放工资,除工资外没有任何保障。小张一干就是六年,突然老刘将小张辞退,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申请裁仲,要求老刘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并主张各种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老刘不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不予受理。





什么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第二条可以提炼出劳动法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等组织等,其主旨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其他组织。将自然人个人排除在外。




市场中经常有未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执照的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规模甚至大于个体工或小微企业经营人,因未注册登记、未领取执照也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劳动者并未被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






小张与老刘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三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实际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需按照用人单位发出的指令,从事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小张符合了要素的二、三项,而欠缺第一项。因此,小张与老刘不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老刘到底算不算个体工商户?





首先,我们来看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人工商户。从经济组织注册的程序上个体工商户一般最为简单。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从上述定义看出,个体经济组织的特性为:一是个体工商户需登记,二是登记者为自然人、三是有规模要求。仅是欠缺登记,但结果就造成了老刘不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经济组织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什么呢?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营业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依据上述可以发现无论是从诉讼法还是实体法角度,个体工商户并非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从诉讼主体和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均为自然人。由此得出老刘承担的责任与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没有实质区别。




个体工商户用工是否等同于自然人用工?







个体工商户在我们一般人的社会认知中,其实并未将其普遍认定为经济组织来对待,而仅仅是一种字号。在财产上,一般将其财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并非一个经济独立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一般为个人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店)、家庭经营等形式。在市场经济中,这种经营形式具有投资少,经营灵活、容易转行的优势。但其自身的优势又是本身的弱势,比如经济规模小,管理松散、抵抗风险能力差,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程度较弱,个体工商户雇员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缺乏,在维权上较为困难。




在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上,追究自然人责任,从这一实质意义上看,虽然以为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但其责任由自然人承担,也就从本质上否认了个体工商户存在存在形式,更加确认了个人工商户的用工主体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用工与自然人用工实质上没有区别。




个体工商户,依据《劳动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申报主体虽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个人工商户经营的自然人。从这一概念理解,与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和与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实质区别。我们应认可并逐步建立与自然人与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用工个人。他们没有字号,而且招募了员工,由其管理、进行考核、发放报酬,而单单没有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就否认其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动法保护层面有违公平正义。这部分劳动者大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就业能力差,一般从事以下简单的劳动或低技术的工作,但却未予以平等的保护。




律师建议









第二、为防止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将劳动法上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转嫁给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加以规制。




第三、将自然人纳入劳动法的用工主体,在法律设置上明确自然人用工的责任承担方式,从制度上保障自然人投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积极进入劳动市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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