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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训报告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实训报告)




一、这是一个衔接性、阶段性的优惠政策。所谓衔接性,是指本政策承接于2022年3月31日终止执行的原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所谓阶段性,是指本政策的适用期间是9个月。就2022年全年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将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两阶段增值税政策,前3个月(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原政策,而后9个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本政策。




二、征收率和免税税基限额发生变化。原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缴增值税。本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但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且开票征收率为3%。可见,征收率由原来的3%或者1%统一为3%,免税限额对应的销售额(税基)由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折合年销售额180万元)提高到年销售额500万元。从规模来看,覆盖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显著扩大。




三、纳税申报填写免税栏次发生变化。原政策规定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本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若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则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不将销售额分段填写。




显然,小规模纳税人需根据上述政策变化确定是否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鉴于征收率已恢复为标准的征收率(3%),决定享受免缴增值税与否取决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开具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或者服务等的购买方。如果购买方对增值税发票形式没有要求,则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倾向于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对自己比较有利。如果购买方坚持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权衡利弊。在大多数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出专用发票,毕竟保住业务收入更重要。




幸运的是,本政策并未一刀切,小规模纳税人有机会选择对一部分应税销售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对另一部分应税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这一部分增值税,仍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在业务层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业务类型、客户群体、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等进行梳理,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对自己较有利的销售发票类型,同时还要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分清免税收入和不免税收入。




关于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正确地进行涉税会计核算。根据该《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实践中,此类减免源自政策优惠,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企业一般可贷记“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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