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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如何填写小院(祥雄莉腎暮移沓迡寞毓)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关于房屋继承纠纷案件。9个继承人争议一个院子里面的数间房屋,经过了多次诉讼,已有法院确权判决,通州法院对生效判决又进行了裁定,因此涉诉。


民法典第229条,看似非常简单,实际上表达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司法确权与行政确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法院判决生效,物权也就生效了,相当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同样的道理,离婚也是如此,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具有同等效力,判决生效,相当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生效的离婚登记。


一、案件概述


2021年7月29日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7884号:


上诉人韩某、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韩某、王某1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第一项进行重新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已经(2015)民初字第09347号民事判决处理完毕。


原审判决第四项已经(2019)京0112民初28693号民事判决进行处理,原审法院应当就未处理部分进行分割。


二、法院观点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主要在于X号院内北侧北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应否予以分割处理,以及原审法院对X号院内北侧北房四间的分割是否适当。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5)通民初字第09347号判决已经对X号院内北侧北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进行了处理,现原审法院再次在各继承人之间作出分割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X号院内北侧北房四间,已经在另案中判决处理了其中韩某、王某1的相应份额,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仅就王某4、王某5、王某9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韩某、王某1上诉主张原审法院重复处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


三、驳回王某2、王某3、王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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