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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限制条件有哪些(核定征收需满足什么条件)

新一年新气象,


核定征收的新变化你知道吗?


今天是2021年的最后一天,提前祝大家元旦快乐哦。新的一年新开始,核定征收也在收紧,具体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这是广西税务局在今年十二月一日发布的有关核定征收的公告,将会在2022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



复习一下什么是核定征收哈!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们可以看到各种行业对应的不同的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都有个上调的幅度。


这幅图对应的就是条例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可以看出其他行业上调得最多。



这幅图对应的就是条例中除第一条之外剩下的条款。其他行业上调得最少。


为什么要这样调整呢?首先,条例中除第一条可以提前确定外,剩下的五种情况都是事后才可以进行判断的,可以看出是因为不满足一些条件而产生的补救行为。


对于本应该有账簿却没有、账目混乱、故意破坏账目而想要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的企业。上调的幅度就比原来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或许使用查账征收缴的税还比实行新规后继续使用核定征收缴的税少,促使企业更多地使用查账征收而不是核定征收。



这也代表了一个信号,核定征收不再是避税大户的杀手锏了。原来,核定征收是作为惩罚的措施来促使大家理清账目、依法缴税的,没想到在一通操作后就变成了避税的手段。很多企业和机构就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手段来进行避税,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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