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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社会工伤保险费率(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具体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上的规定构成,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如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鉴定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工亡待遇等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等由单位负责。单位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向工伤职工赔偿相关工伤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工伤治疗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治疗费、康复费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单位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申报工伤的,由单位承担。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般由各地政府具体规定(标准附后)。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实践理解即单位要么安排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期限一般为住院治疗期间,支付标准不尽相同,有部分省份规定了护理费的标准(标准附后)。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按照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分别为:



5、生活护理费


该费用与第3点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不一样,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为:



5、一至六级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鉴定构成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的,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为:



6、工亡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是指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体标准为:



近三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8年为39251元、2019年为42359元、2020年为43834元。


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标准


包括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具体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食宿费等。本文主要是前两项工伤待遇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计发基数不同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种,以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第二种,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包括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职工两类;第三种,定额发放给,如江苏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统筹地区一般指以设区的市(自治州),故同一省份内也可能工伤保险政策存在差异,随着当前各地纷纷出台省级统筹,各项待遇将会逐渐保持省内统一,具体政策也会随之出台。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工伤待遇,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如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工伤待遇、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伤待遇、骑手配送员的工伤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待遇等,其计算标准不同。因政策不同,具体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一)上海市



(二)北京市



(三)天津市



(四)重庆市



(五)广东省



(六)江苏省



(七)浙江省



(八)河北省



(九)辽宁省



(十)山东省



(十一)山西省



(十二)安徽省



(十三)福建省



(十四)甘肃省



(十五)广西省



(十六)贵州省



(十七)海南省



(十八)黑龙江省



(十九)河南省



(二十)湖北省



(二十一)湖南省



(二十二)内蒙古



(二十三)江西省



(二十四)吉林省



(二十五)宁夏



(二十六)青海省



(二十七)陕西省



(二十八)四川省



(二十九)西藏



(三十)新疆(建设兵团)



(三十一)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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