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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31条)

案情简述


张某某在2020年10月8日,入职济南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车间技术员一职,工资6000元/月。入职之后,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张某某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周六周天正常上班、几乎没有休息日,单位也未支付加班费。2021年4月25日,因为公司一直不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张某某从公司离职。



案情分析


1、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对加班工资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照上述规定,公司应该支付张某某加班工资。因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基本不休息,经律师经核算,张某某加班费高达2万多元。


2、 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张某某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未和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在张某某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即2020年11月9日开始,支付给张某某双倍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包括奖金、加班费、绩效等。经核算,张某某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达到5万多元。


3、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公司在张某某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也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因此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某在公司工作6个月多,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工资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张某某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份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经核算,张某某月平均工资一万多元,因此张某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4、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或者赔偿社保损失?


按照规定,公司应该在张某某入职之日起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公司未缴纳,张某某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要求单位补缴一般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诉,申请仲裁的话,一般劳动仲裁委不会处理社保部分的争议。


案件结果


案件经历城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王慎云律师作为申请人张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了证据,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组织了庭后调解。考虑到调解的话,可以让当事人尽快拿到钱,免去了有可能的一审、二审、执行的诉累,我方同意调解,最终为张某某争取了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7万元,该费用当天就打到了张某某卡内。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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