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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只出资做股东怎么算分红(出资和出力的分红法,前期装修需要反还出资方吗)




服装生产出资方,占法股40%。前期公司需要要租办怎么公室、装修、找第三方厂家合作等,预期前怎么期投入30万元。按照约定,小敏投资18万元,小叶投资12万元,总共分3年投资到位。但因小叶家境较为困难,且小叶在不久后降低了对公和司的预期值,觉得出力创业成功的机会不大,除了第一年投入了4万元外,第二年、第三年的资金他想在公司盈利后再继续投入。


事实上,在做两个人只的努力下,公司在第二年年底便实装修现了盈利,扣除场地成本和员工工资后,还有40万元的结余,可以直接分红。这时,小敏犯愁了:他实际已投资了1吗2万元,而小叶只投资了4万元,


他们还应该按约定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吗?如果这样分红,是不是对自己太不公平了?


在按照实缴制注册的创业公司中只,合伙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约定的投资金额没有完全到位,此时,按照什么比例分红比算较合适呢?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吗复杂,事实上有标准的解决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新增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不按照出分红资比例有限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条法规说明,原则上合伙人应该按照实际到位的投资金额进行分红。也就是做说,小敏和小叶的分红比例分别为:40x(12:16)=30万还元,40x(4:16)=10万装修元。



但是法前期规一般是在双方闹得不愉快时用来遵循的标准,现实总是更复杂,如果在处理上多点人情味,结局也许更完美。在这个案例中,小叶虽然资金未完全到位,但是作为合伙人,他在实际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就是说,在人力和时间投入方面,小叶和小敏是一样的。如果纯粹按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分红,势必会打击小叶的创业积极性。


所以,结合实法际情况,为了两位合伙人能够继续高效率地合作,我们可以制订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还法:给小叶提高分红加权值。这个分红的加权值数量可以根据小叶实际投入需要的时间、精力及成果来反衡量。最后小敏和小叶两位合伙人商量了下,将分红股东加权值定为3万元。装修公司也就反是说,小敏实际的分红是30-3=27万元,小叶的分红是1装修公司0 3=的13万元。当然,这样分红的前提是,小叶要追前期缴事先约定出资好但未及时到位的出资。


合伙创业就像手拉手过独木桥,一个合伙人倒下了,另外的合伙人势必会受到牵连股东分红。鉴算出资方于种出力种不确定的因素,在创业时,我们需要考虑周全,建立股权调整机制,以做到出资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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