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东方广场内资公司注册(东方广场有什么公司)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傅春乔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傅春乔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且一并辞去本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项下的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职务。傅春乔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在本行控股子公司任职,辞职后将继续担任本行副行长。


本行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夏华先生为本行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任其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夏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夏华先生已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其公司秘书任职资格的豁免,本行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梁颕娴女士将协助夏华先生履行作为本行公司秘书之职能。


夏华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7009056


电子邮件:ir@zzbank.cn


传真号码:0371-67009898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夏华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夏华先生简历


夏华先生,1967年8月出生,于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分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工作,并协助执行董事、董事长王天宇先生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和董事会战略发展部。此外,彼于2019年12月起任本行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先生拥有31年银行业经验。彼于2011年12月加入本行,于2012年2月至2020年7月担任本行副行长。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于原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先后担任国有银行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监管调研员职务,于1996年8月至2003年9月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担任伊川县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济南分行郑州监管办事处合作金融机构处主任科员、农业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并于1990年7月至1996年7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外汇科科员。


夏先生于1990年7月毕业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中国北京)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及取得工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10月取得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中国上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1995年6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经济师。


夏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未在本行股东单位任职,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郑州银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27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暨中期报告(“本报告”)及中期业绩公告。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本行部分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报告所载财务资料除特别注明外,为本行及所属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


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阅准则进行了审阅。


本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天宇先生,行长申学清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春乔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高趁新女士声明并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2021年上半年度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现存在对本行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本报告详细描述了本行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本行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请查阅本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章节中“风险管理”内容。


二、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注:2021年8月27日,傅春乔先生因本行内部工作调整,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当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夏华先生为本行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其已取得香港联交所就其于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秘书任职资格的豁免。


2 报告期主要业务简介


本行主要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注明外,为本集团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注:


1.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汇兑净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收益。


2.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放境外优先股股息,“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无需扣除境外优先股股息,“加权平均净资产”扣除了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净额。


3. 包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


4. 为期末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除以期末普通股股数。


5.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


6. 不良贷款率按不良贷款本金总额(不含应计利息)除以发放贷款及垫款本金总额(不含应计利息)计算;拨备覆盖率按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不良贷款本金总额(不含应计利息)计算;贷款拨备率按发放什么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发放贷款及垫款本金总额(不含应计利息)计算。


7. 指报告期内净利润占期初及期末的资产总额平均余额的百分比。


8. 按照业务及管理费与其他业务成本合计数除以营业收入计算。


9. 按照生息资产总额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总额的平均成本率的差额计算,基于每日平均生息资产及付息负债计算。


10. 按照利息净收入除以平均生息资产计算,基于每日平均生息资产计算。


11.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阅的数据重新计算,其余指标均为上报监管部门数据。贷款迁徙率为本行母公司口径。


12.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文)的要求,将信用卡持卡人分期还款业务收入计入利息收入,并相应调整了同期比较数字。


2 境内外会计准则什么下会计数据差异


本行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报告期有末净资产与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注: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规定计算。本行报告期内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形。


2. 政府补助主要为本集团自各级地方政府机关收到的奖励补贴和返还扶持资金等,此类政府补助项目主要与收益相关。


四、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于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07,365户,其中A股股东107,309户,H股股东56户。


于报告期末,本行前10名普通股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于报告期末,本行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注:


1. 以上数据来源于本行2021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


2.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


报告期内,本行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 境外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于报告期末,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户。


于报告期末,本行前10名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 以上数据来源于本行2021年6月30日的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


2. 上述境外优先股的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获配售人代持人的信息。


3. “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已发行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4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新发行普通股及优先股。在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行不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


五、经营情况讨论和分析


1 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经营指标保持稳健。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规模人民币5,719.70亿元,较年初增加人民币241.56亿元,增幅4.41%;存款规模人民币3,236.25亿元,较年初增加人民币93.95亿元,增幅2.99%;贷款规模人民币2,681.76亿元公司注册,较年初增加人民币302.16亿元,增幅12.70%。报告期内,本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5.40亿元,同比增长人民币0.67亿元,增幅2.71%;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人民币24.54亿元,同比增长人民币0.36亿元,增幅1.49%。不良贷款率1.97%,较年初降低0.11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2.95%,拨备覆盖率158.01%,符合监管要求。


深入推进内控合规建设。重新梳理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出台并推进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方案,从决策机制、限额管理、报告体系、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管控;开展合规经理派驻制改革,向34家分支行派驻合规经理;对分行和附属机构开展党委巡察;开展专项审计和分支机构审计;对违规及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紧跟中央及地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把“三新金融”(乡村金融、小微企业园和科创金融)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检视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已签约惠农点101家,吸收存款人民币1.1亿元;河南省内首推科技人才贷,完成与中原科技城战略合作签约;报告期内新增小微企业园授信人民币21.79亿元。全力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推出“防汛救灾应急贷款”,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授信流程,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为防汛救灾、民生保障各类企业提供专项资金支持,首批计划额度人民币10亿元。


2 利润表分析


报告期内,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本行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锻长链补短板,破解发展困局,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商贸金融、市民金融、小微金融”的特色定位,保持了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报告期内,本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5.4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71%;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4.54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49%。本行利润表主要项目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文)的要求,将信用卡持卡人分期还款业务收入计入利息收入,并相应调整了同期比较数字。


3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3.1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总额人民币5,71内资9.7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人民币241.56亿元,增幅4.41%。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应收租赁款等增加。本行资产总额中组成部分的余额(拨备后)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3.2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负债总额人民币5,230.2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人民币211.88亿元,增幅4.22%。主要是由于吸收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向中央银行借款等负债的增加。


注:其他负债主要包括代收代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租赁负债及预计负债等。


4 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主要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及其主要原因


六、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除已披露外,本行无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于2021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东方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行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12名董事,其中,3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能履职,为满足有关独立董事占比的规定及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未获连任的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并开始履职之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其中,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先生、吴革先生、陈美宝女士以电话或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本行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天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于2021年10月18日按照发行条款以美元支付境外优先股股息,股息率(税后股息率)5.50%,派息规模为72,783,333.33美元,其中将支付予境外优先股持有人65,505,000美元,扣缴所得税为7,278,333.33美元。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聘任夏华先生为本行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任夏华先生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夏华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行董事及高管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申学清先生、夏华先生回避表决。


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在建工程项目追加投资预算及申请装修和数据中心一期(第一批)预算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分别负责对本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提供2022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拟定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509万元。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上半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13750万股股权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内资案同意票广场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东方遗漏。


本行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6人,其中,朱志晖、徐长生监事以电话接入方式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长赵丽娟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长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长赵丽娟女士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2.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要求,2022年度起,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4.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


本行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分别为本行2022年度的境内、境外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先生


截至2020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189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645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


安永华明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审计业务中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


安永华明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自1976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组织形式: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安永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自2020年起,香港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公司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胜先生,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菁女士,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斐先生,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拟于2022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 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本行拟就2022年东方广场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向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支付的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509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同比有所下降。收费标准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而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已经分别连续9年和6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行不存在已委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规定,2022年度起,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进行东方广场了事前沟通,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对此无异议。由于本行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要求,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满足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充分。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建议聘任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分别担任本行2022年度的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聘任其分别作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本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行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满足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充分。同意聘任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分别作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聘任其分别作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本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行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满足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充分,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分别作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注册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聘请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四)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一、批准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行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方案,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本行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广场www.cninfo.com.cn)及本行网站(www.zzbank.cn)。


二、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计息期间:自2020年10月18日(含该日)至2021年10月18日(不含该日)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


3.股息派付日:2021年10月18日


4.(发放对象:于2021年10月15日Euroclear Bank SA/NV(“Euroclear”)及Clearstream Banking有, S.A.(“Clearstream, Luxembourg公司”)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卢森堡分行所置存的本行股东名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持有人。


5.扣税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本行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本行须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的有关规定,相关税费由本行承担,一并计入境外优先股股息。


6.股息率及须予支付的金额:境外优先股的条款及条件规定于第一个重置之日前的初始股息率为5.50%(该股息率为税后股息率,即境外优先股持有人实际取得的股息率)。根据境外优先股的本金金额、股息率及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境外优先股的股息金额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确定:本行拟派发的境外优先股股息将为72,783,333.33美元,其中将支付予境外优先股持有人65,505,000美元,代扣代缴所得税7,278,333.33美元。


三、执行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措施


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