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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股权转让税收(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我宣扬的都是尽量不要用自然人的身份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一直都是以风险方面的角度来证明我的观点,这次单纯的从税收方面的差异来讲述不同的持股方式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同。这里讲述的都是资金流转到最终受益人的私人账户之后需要缴纳的税金。



1.自然人


自然人持股是现在最常见的一种持股方式了。股权转让时税收问题也相对简单,仅涉及到个税问题,只需要针对增值的部分征收,如果买卖之间无差价甚至卖方还是亏钱卖,那么就可以不缴纳这部分个税。当然,买卖价格方面要合法合理,并不是所谓的1元转让税务机关就不收税了。


总结一下,所需缴纳的税种是个税,税负率方面是增值部分的20%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股作为隔绝风险的一种持股方式,同时在主体公司分红的时候,也可以暂时不缴纳个税,所以很多不着急用钱的老板都开始用这种方式持股。但是用这种方式持股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就比较多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分红个税才能把资金转到股东私人卡上。


这里有一个特例情况,就是在持股的时候就已经设计好相关架构,持股平台仅仅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在股权转让的时候直接出售持股平台的股份,这样也就能规避掉企业所得税,仅仅缴纳个税,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总结一下,所需缴纳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 个税,税负率方面是增值部分的22%-40%(企业所得税2.5%-25%的不同)


3.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这种方式持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点争议,在《中国税务报》上有相关文章指出,此类持股方式和个人持股方式有所不同,由于这些组织形式本身并无企业所得税,仅仅征收个税。个税方面是按照经营所得的5级累进方式征收,也就是税负率在5%-35%之间(之前有些合伙企业以及个独企业股权转让可以核定征收,税负率更低,但是现在政策已经取消了)。


有关争议在于国税发2011 50号规定当中有关完善生产经营所得条目的理解,有些人认为如果合伙企业及个独企业仅仅是持有主体公司股份而并非从事股权交易为主的业务,那么这笔股权交易并非属于“生产经营”。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就需要在持股的合伙企业或者个独企业的经营范围当中有相关的体现。


这里做个总结,税种方面为个税,税负率方面为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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