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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发行人关联方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较为常见


1. 常见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的关联方主体


在既有IPO案例中,我们发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并不鲜见,但发行人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近期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2. 关联方提供借款常见关注事项


有别于外部机构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可能会被关注到是否存在为相关方代持以及借款利息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等事项。其中,对于大额资金借款的情形,可能会被关注到提供借款的原因及还款安排。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实操中,发行人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较为少见,且多在IPO申报前均已偿还完毕。例如,上述联软科技案例中,鉴于联软科技系激励对象下一年度年终奖抵扣借款,在反馈过程中,被监管部门关注到:与以前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其他员工的年终奖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借款及冲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借款资金于IPO申报前是否需要偿还完毕


激励对象较为大额的资金借款用于出资可能会被关注到未使用自有资金而从控股股东借款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和还款安排,因此还款时间及借款协议约定可能在后续IPO审查中会被重点关注。


1. 激励对象借款资金偿还时间


在IPO过程中,出于谨慎性考虑,通常会建议企业在IPO申报前激励对象将借款资金全部偿还完毕,但实操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可能确实暂时没有偿还能力。那么,注册制下激励对象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借款资金是否一定需要在IPO申报前偿还完毕呢?



根据上表可见,近期在审的IPO案例中不乏申报前激励对象没有偿还完毕借款的情况,监管相关核心关注重点仍在于借款原因及还款安排、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并未强制要求一定需要提前偿还。此外,在上表富士莱案例中,存在个别人员419.68万元大额借款未偿还被追问。但根据其解释理由,由于其家庭拥有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628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0日),进而在申报时未偿还,在反馈过程中偿还完毕。


2. 借款协议的条款安排


鉴于无息借款员工未实际支付自有资金,为保障后续还款,在部分激励方案及其配套借款协议中,也存在一定约束。例如,根据星辉环材(已注册生效)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披露:“为支持骨干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雁升向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提供借款4,996.45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4.75%,借款无固定期限,合伙人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实际控制人的借款”。即:激励对象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款优先偿还借款。



(三)实际控制人提供激励对象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在既有IPO案例中,不乏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激励对象提供无息借款的情形,对于员工无息取得借款的资金成本,可能会被关注到是否需要计提股份支付费用。例如,凌玮科技在反馈过程中即被问询:披露实际控制人向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借款金额的确定依据,提供无息借款实质是否为财务资助、发行人是否应当确认股份支付。


其中,近期IPO申报案例情况如下:



在恒威电池反馈回复过程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其直接或通过持股平台认购公司股权,导致员工实际承担的成本低于股权公允价值。公司未把上述实际控制人对股权激励对象的无息借款的价值认定为股份支付。由于上述被激励对象部分增资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根据谨慎性原则,将实际控制人免息金额确认为股份支付的一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调整事项属于前期差错,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上述差错。”


但在新巨丰案例中,虽然反馈关注到该等问题,但发行人仍然保持“虽未支付利息,但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与发行人无关,故相关借款利息与市场资金使用成本之间的差值无需计入发行人管理费用”的解释,未进行相应调整。



二、激励方案中设置差异化激励条件是否可行


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全体激励遵守同一套激励规则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在近期实操中,我们发现,部分激励对象可能会对激励方案提出不同的考核或锁定期要求。那么,拟IPO企业可否在激励方案中对不同激励对象设置不同的指标?


我们理解,对于拟IPO企业的股权激励,若在激励方案中对于不同激励对象设置差异化安排或仅对部分员工提供无息借款,可能会被关注到相关员工享受更加优惠的原因及背景。


经检索相关IPO案例,在激励方案中设置差异化激励条件的部分情形包括锁定期不同、授予价格不同等,具体如下:




三、实际控制人向员工低价转让股权是否认定为股权激励


(一)相关规则简析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那么,若实际控制人向个别员工低价转让股权,是算做双方自由股权交易协商作价还是应当把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部分算作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我们理解,可能存在一定探讨空间。



(二)IPO案例小结


在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历次股权增资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发行人职工以及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可能会被重点关注。例如,近期申报IPO的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在反馈过程中即被关注到:“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增资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发行人职工、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结合股份支付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授予日上年的市盈率,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方法的合理性。”


但对于实际控制人向个别员工低价转让股权,实操中可能也有不同的理解,但较多的案例可能都将相关差价部分算为了股份支付费用,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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