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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学会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金卡生活》杂志


中国的金融科技从1.0发展至2.0、3.0、4.0(图2),赶超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要通过技术手段采集数据,从而进行风险定价模型的创新,更好地强化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最终实现金融全覆盖。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全覆盖须强调数据、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结合。


国内金融科技的两大重要领域——人工智能与区块链。首先,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一家公司上市前的各个融资阶段进行基本分析,以及在实体经济中对于产业业态和竞争格局进行分析,从而大面积地替代原来的一些中低端分析活动。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在建模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预测未来。在时间维度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沟通过去和未来,可以减少跨越时间的价值交换所带来的风险。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避免决策者的情绪化,在确定规则下优化博弈的策略,可以更充分地学习历史数据,采用左右互补来增强策略,实现共同协作。


其次,区块链技术可以重构金融行业底层的架构。区块链技术具有灵活的架构,每一个数据节点可以验证账本内容和记录历史,提高系统的可追责性,降低系统的信任风险。同时,区块链技术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实现共享金融的效果。具体可以应用于包括点对点的交易、P2P的交易(跨界支付、汇算、结算)、记录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以及记录土地所有权、股权真实性的验证与转移和智能合同管理。


针对这两项领域,人民大学还成立了大数据区块链和监管科技实验室,研究通过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来更好地为各种场景的落地提供一些支撑,包括监管科技发展,点对点数据交换等。在建设征信体系、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其核心在于数据,即如何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流动、交易、共享、共通与保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两方面问题,而区块链技术能够较好地解决数据的交换和隐私保护问题。


实施进路


传统监管模式主要包括微观审慎监管和监管关键要素。微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在准入式监管的基础上,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是否满足特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设立特定的准入门槛,并且设定若干监管指标来评估金融机构风险,以及作出相应的监管策略调整。在监管关键要素中,监管机构如何保证数据搜集的有效性与评估的准确性,成为决定监管决策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以数据为本、推进以数据监管为核心的技术治理方案,应是推进新时代下金融监管的核心路径与趋势。


新型监管模式需要涵盖三个方面。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信息记录具有纵向、割裂的特点,导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被割裂,进而促使道德风险、欺诈等问题的发生。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利用新型监管模式。


首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各个具体行业,涉及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其次,合规要求包括新出台的和现有的监管措施、惩罚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行业指导性政策。最后,监管科技主要是利用新兴技术来解决从传统合规到风险管理,再到数据报告和传输等环节的难题。监管科技的核心在于数据的监管,而技术驱动风控体系的监管能够打通企业、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政府监管手段之间的关系,也能够在大数据风控的平台上实现共治共享。


技术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冲击。首先是技术风险,即技术漏洞或编程错误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巨大影响,衍生新的系统性风险。由于监管者很难监管到一些新机构的创新性行为,导致发生了“HOMS系统事件”。2015年,中国股市发生股灾时,恒生电子股份公司开发了HOMS软件系统,使得配资机构可以自由设置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监管者无法检测到这类风险。


其次是操作风险,这通常与不适当的操作、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失败和人工失误有关。


造成上述两类风险的核心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第一,技术创新加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科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间的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对仍在沿用传统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而言,是不利的;第二,监管指导原则的滞后性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第三,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滞后于技术创新也加大了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的需求发展方向和监管方向背道而驰。


监管科技是解决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的良策。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监管科技的范式主要由大型金融机构推动,技术主要应用于内部流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金融服务行业高昂的合规成本提高了不合规导致的运行风险。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管科技是符合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的。


技术驱动型监管的优势。说到监管科技,就不得不提技术驱动型监管。技术驱动型监管,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其一,侧重于监管者依靠金融科技手段获取信息;其二,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从而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和缓解法律滞后性弊端;其三,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监管时,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对企业进行指引;其四,及时采纳行业内最先进的技术进行监管,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这并不是进行简单的预判型监管,而是随着金融企业风险的变化进行实时监管,这将改变传统审慎监管的准入式门槛,为金融的持续创新与发展创造条件。另外,监管者可以及时采取可控、可编程、可技术化、数字化的监管手段,让金融数据和监管者实时触达,使得监管者掌握行业的实时动态、及时了解资金的流向,如股市配资程度等各个行业的配资状况,从而提前监控风险。


与此同时,技术驱动型监管将实现监管的逻辑自恰,降低事前监管与监管准入门槛,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金融脱媒,通过技术驱动的监管,改变管制型监管的强制性特征,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促进数据的利用,打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使政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经济的危机,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决策制定提供便利。


技术驱动型监管的制度设计。我在中国人民银行讲课时,提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框架,该框架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实现数据收集与数据触达,即数据的获取以及对数据真伪的辨识,包括对身份信息等数据进行真伪识别。同盾科技的反欺诈业务就是对目标人群进行身份识别。二是数据共享,即数据在监管层(横向、纵向的监管主体)、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进行内共享。三是数据分析和决策,即更好地进行信用评分,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四是监督执行,利用数据进行监管,即理解数据如何被收集和处理,推动不同市场之间的合规要求协调统一,促进报告形式的标准化,提高监管者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改革数据利用方法。


沙箱监管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科技,就需要实施针对监管科技的监管沙箱(Sandboxi,即虚拟系统程序,亦称沙盒、沙盘)。监管沙箱的技术设计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人工获取数据;第二阶段为合规软件促成前后一致的工作流程;第三阶段为应用数据科学推动后台业务自动化;第四阶段为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主动识别和预测风险。


青岛“链湾”区块链监管沙箱应用。在青岛“链湾”的监管沙箱指标体系中,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压力测试,通过对金融机构、相关产品系统的安全性和产品可靠性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在极端情况下仍然能够稳定运行,从而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二是资本金规模,对资本金设置最低门槛要求,保证沙箱参与企业的适当规模;三是消费者保护,要求参与沙箱的企业具备必要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与机制,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信息披露,参与沙箱的企业必须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披露必要的信息,保证项目透明可信,且信息披露实行共享制,是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全方位信息披露。


另外,在监管沙箱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参与沙箱的项目实行指标准入,并随时进行动态评分,依照一定期限内的分数考核,将不合格的项目淘汰,建立科学有据的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有序健康的沙箱生态体系。这种机制可以改变目前监管政策上要么不监管、要么“一刀切”的监管现状。


本文根据2017年11月9日同盾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举办的“2017年新金融CRO(Chief Risk Officer,首席风控官)闭门研讨会”上的专题演讲整理,有删节,已经演讲者本人审定,标题系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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