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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中恶意串通)




本周代理群里有代理提问:







答案是不可以哦,政府采磋商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恶意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竞争性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管理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那么他的法采购律依据是: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方式214号) 第二十四条其中说明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暂行办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中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暂行办法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方式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政府采购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政府采购重(即权值)为30%至60恶意%,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中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串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采购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串通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竞争性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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