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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预包装食品网上备案流程(东莞裕同包装有限公司)



问题一:《条例》今年什备案么时候正式施行,东莞居住的养犬人在哪里可以为犬只备案、植入电子芯片?


答:《条例》已于2020年9月30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东莞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需要为犬只备案、植入电子芯片。《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今年7月30日前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今年6月1日以后新养犬的,裕同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


今年6月1日前,将对外公布各园区、镇(街道)犬只备案点。


问题二:需要将犬只带至备案点备案吗?犬只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为犬只备案,养犬人需要将犬只带至备案点,由备案点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确认信息后备案登记预。为犬只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种类和号码、固定住所或者场所地址、房产证明或者房屋食品租赁证明;


2.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和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其他具体细节,请参考《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问题三:在东莞市饲养犬只要收取犬只管理费吗(年费)?


答:《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东莞市养犬不收取犬只管理费(年费)。


问题四:为犬只备案、植入电子芯片,办理狗(犬)证,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人员或者宠物店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答:为犬只备案、植入电子芯片,需要核对养犬人的个人基本资料,目前暂不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宠物店工作人员代办。公安机关将在每个镇街选定若干个犬只备案登记点,6月1日前将向社会公布,请留意有关新闻媒体的信息。


问题五:网上是不是一定要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能不能备案?


答: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证明。没有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可以备案,但包装因犬只未注射狂犬疫苗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养犬人承担。


问题六:《条例》对养犬数量有限制吗?


答:《条例》只对犬只种类及犬只体高有限制,对养犬人所养犬只数量没有要求。不能饲养《东莞市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里的犬只;不能饲养“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


问题七:《条例》实施后,对已经饲养的危险犬怎么处理?可以备案吗?


答:犬主要在《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日)自行妥善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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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及专门场所,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危险犬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备案包装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六十日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


备案建档时,养犬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种类和号码、固定住所或者场所地址、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裕同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和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自办理养犬备案后网上,犬只主要体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更新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 养犬备案服务机构自收齐养犬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预列号,免费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禁止买卖或流程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备案信息:


(一)将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养犬人发生变更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送食品犬只收治场所收治的;


(三)养犬人的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东莞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


第十六备案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证明。养犬人可以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免费狂犬病疫苗。


初生幼流程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狂犬病疫苗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有限公司。


文字东莞有限公司:王子玺


资料图: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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