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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费是否可以人资产(房地产需要交水土保持费吗)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经商财政部同意,水利部在总结以奖代补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现提出如下意见。


01 充分认识推动以奖代补的重要意义


推动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推动以奖代补在健全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升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积极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02 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逐步推动。已开展试点的省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和资金投入,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动以奖代补。


——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简化程序、加强指导。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


03 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04 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具体以奖代补年度资金额度由地方根据投资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拦沙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地方可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


(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05 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发布公告。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县级水利部门申报。


(三)审核公示。县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利部门承担。


(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地方确定。


06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奖代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宣传,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五)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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