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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简述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税收监管领域,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作为税收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之一。



案情简介




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顺义国税局)对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国门)作出了顺国罚〔2013〕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油国门用已证实虚开的票申报抵扣是偷税行为;认定中油国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对中油国门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将该案移送公安审查。北京市察院第三分院对该公司负责业务的副经理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因为徐某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中油国门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中油国门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顺义区法院驳回中诉讼请求。中油国门提出上诉,再次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中油国门提起再审,北京高院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




法院再审后认定:




(1)原审法院未对检察机关负责联系油料销售、采购业务的副经理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定“徐某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犯罪事实”,与被诉处罚决定之间的关联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进一步查明。




(2)中油国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多项证据用以支持其没有偷税故意的主张,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只认定该公司的主张“缺少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未对中油国门公司提交的多项证据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需要进一步审查。




遂作出撤销行政判决,发回法院重审的裁定。







问题分析




1.刑事上的没有过错与税务行政诉讼上的无主观故意的联系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税务机关逻辑,刑事诉讼中的“不具有主观故意”与税务行政处罚中“没有主观过错”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虽然行政相对人提交了司法机关做出的“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起诉决定,但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并不能认定行政相对人对税务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行政相对人仍需对其“没有主观过错”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再审裁定,原审法院只认定该公司的主张“缺少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未对中油国门公司提交的多项证据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需要进一步审查。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上的没有过错并不等同于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没有主观过错,在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中仍需要对主观状态进行审核。




2、纳税人违法行为主观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需考虑纳税人的违法方式、结果和性质等,可对其主观方面作出合理推断,但无法专门考证,其不具有司法机关准确分辨纳税人故意与过失的能力,税务工作人员也难以客观评价纳税人的主观状态。因此,实践中主要由纳税人承担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的责任。




但是,行政机关仍然负有举证责任,在客观上也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主观过错的取证方面也需要有所考虑。如果税务机关在未来执法中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要求当事人就主观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此无举证责任,或者行政机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则可能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税企双方新的争议焦点。




3、纳税人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纳税人是否会被给予行政处罚,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的证据充分与否。




(1)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




(2)在相关交易发生之前便应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果在税务检查开始后再临时收集、拼凑,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完整的交易资料留存既是日常税务合规需要,又能在必要的时候作为自证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使用,其重要性无需赘言。




(3)关于证据的形式,其取决于具体业务情形,种类各异。例如,常见最基本的包括相关业务合同、资金、货物(或服务、劳务)交易完成情况、发票等资料的完成留存。另外,在基本书面资料的基础上,应尽量保存交易磋商、方案设计过程中的相关讨论,以证明其方案设计过程中的合理商业考量、法律合规考虑等,而非以主观避税为目的。




(4)事先与税务机关进行非正式的沟通亦是证明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方式之一。







结论




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税法中不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的行政处罚,需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向行政机关举证。但是,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违法行为,由于涉及的证据属于由国家机关保存导致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难以直接举证,对纳税人主张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主动查清事实提取证据。否则,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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