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起诉个体工商户+保全个人财产 起诉个体工商户保全谁的财产

近日,兴宁区保全法院保全中心巧用保全措施,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前提下,更换查封被申请人房产,以解除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为被申请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在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周某、阮某、李某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根据郭某的申请,于3月18日依法冻结了周某、阮某、李某名下的银行5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2万元。次日,周某、阮某、李某发现财产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遂提出以房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以助其复工复产。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查封周某等人名下谁的房产价值足以实现保全目的,解除周某、阮个体某、李起诉某名下银行账户更有利于其能够充分+利用被冻结资金和账户开展经营,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最终,执行法官同意被申请人周某等人的申请,在查封其提供的房产后,解工商户除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疫期当前,因疫情管控致使许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不利复工复产的情形,为助力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恢复市场经营活力,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将继续审慎采取保全措施,继续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渡过“寒冬”提供司法保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