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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利息是否要资本化(资本化的利息不会影响当期利润)




今天想跟大家探讨的就是利息资本化与关联方借款结合产生的会计税务问题,利息支出资本资本化在会计处理上分为一般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和专门利息支出资本化,根据其借款性质其资本化计算方法存在区别,税务上关联方借款收到债资比和资本弱化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会受到借款方性质、关联管理影响,那两者结合情况下对税务的影响就是今天要探讨的问题。我们还是采取案例形式进行剖析,案例均是经过精心思考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非金融行业,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资本公积余额为零,A公司占有股权比例为90%,B公司准备建设一栋办公楼,2015年12月31日向A公司专门借入3000万,借款年利率为8%,用于办公楼建设,并与当日收到款项,2016年1月1日支付建设款项500万,2月1日支付建设款项500万,3月1日发生工程纠纷,停工至6月30日,7月1日纠纷解决开工,当日支付建设款项1000万,9月1日支付建设款项1000万,12月31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设同期贷款利率为6%,闲置资金投资月利率为1%。站在B公司角度,进行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分析:B公司2016年向A公司借入专门借款用于建设办公楼,根据会计准则规定,2016年1月1日,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满足资本化条件;3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因此暂停资本化;2016年12月31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停止资本化。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8日和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于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闲置资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应该抵减资本化金额,计算如下:


资本化期间利息支出(8个月)=3000*8%*8/12=160万,


资本化期间闲置资金收益=2500*1%*1 2000*1%*1 1000*1%*2=65万,


专门借款2016年利息资本化金额=160-6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95


应收利息 65


贷:应付利息 160


费用化期间利息支出(4个月)=3000*8%*4/12=80万,


费用化期间利息收益=2000*1%*4=80万。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80


贷:应付利息 80


借:应收利息 80


贷:投资收益 80


税务处理分析: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对A公司权益性投资部分为1000*90%=900万,A公司2016年对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为3000万,由于AB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超过关联债资比2:1,且利率8%超过同期贷款利率6%,税法允许扣除利息计算如下:


2016年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800*6%=108万元,


2016年资本化期间允许扣除利息支出金额为=108*8/12=72万,


2016年费用化期间允许扣除利息支出金额为108*4/12=36万,


2016年利息支出资本化的计税基础为=72-65=7万,


因此,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为3000 12=3007万,账面价值为3000 95=3095万,在建工程以后年度按照3007万在以后年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6年当期,允许扣除费用化利息为36万,账面费用为80万,应在2016年当期纳税调增80-36=44万。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资本化期间应该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确认资本化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费用化期间应该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确认费用化金额,账面确认费用化金额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应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增。


作者:霍燕锋


参考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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