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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装卸费价外费用增值税税率(运输装卸费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财务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需要并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价外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3、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项税额征税。



二、不需要列入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项目。


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管理应计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对有些不应纳入销项税额的业务内容应需要重点关注,以避免企业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发生。


比如,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价外税;再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代收代缴的税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另外,承运部门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企业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的代垫运费,同样的也不属于价外费用,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处理,否则会按照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我们知道,价外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因此在进行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时,应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价外费用,及时准确归集计算价外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避免存在漏税的情形发生。


价外费用纳税义务确认的发生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随同产品销售收入一同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需要确认的价外费用,则需要根据价外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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