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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中使用者付费比例计算(ppp项目的计算期和付费期如何计算)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通俗说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运作政府项目,例如基建项目、医疗项目、水利项目等。





一、成立SPV公司(即项目公司)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规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实际业务操作中,很多PPP项目背后都有产业基金的影子,所谓产业基金,通常包含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所以了解完项目公司股东后,我们来做一笔投资入股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方


实收资本——政府方


实收资本——产业基金


注: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例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股权等,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体方式处理。


但是有一种产业基金需要做进一步识别。


产业基金参股不参与项目公司经营,仅按照约定的价格定期向基金支付资金报酬,属于典型的“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但是在PPP领域,相关政府性规章明确规定,严禁明股实债” 变相融资增加地方债务。例如《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明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筹办期和项目前期运作


这一期间所发生的的业务主要是筹办项目开工前的协调、调研、组织保障等工作,具体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跟企业正常发生的业务没有本质区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文件)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部分的规定,对于项目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在“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XX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三、项目建设期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②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第二,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③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④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⑤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⑥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1)项目公司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时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XX项目——建安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如果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等,待计价结算时借“在建工程——XX项目——建安费用”,贷“预付账款”。


(2)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3)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公司管理费”、建设期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前期开办费”、“监理设计费”、“征地拆迁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以及项目公司人员“工资薪金”等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XX项目——工程其他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此类费用的特点就是不能直接归属到具体项目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只有一个项目则可以直接记录在“在建工程——XX项目”中,如果同时运作几个项目,则需要通过中间科目“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归集,然后根据一定的分摊原则(例如按照各工程项目完工程度)将费用分摊至每个项目中。


借:在建工程——XX项目——工程其他费


贷:预付账款——待摊费用


(4)如果 PPP合同与政府约定有融资成本补偿或其他财政补贴等的账务处理


根据PPP合同条款规定项目公司可按照每笔资金进入项目公司银行账户的时间计算融资成本补偿额。


借:长期应收款——××政府


贷:递延收益


根据时间进度确认补贴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5)对于项目公司在实施PPP合同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融资转存的利息收入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在建设期的项目公司融资转存的银行利息收入可以冲减‘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等建设期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XX项目


(6)PPP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项目建设成本


借: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XX项目


贷:在建工程——XX项目——建安费用


在建工程——XX项目——工程其他费


(7)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如果是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则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竣工决算审计确认价,确定政府付费总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长期收款权


贷:长期应收款——XX 项目


投资收益(实际投资与审计值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此笔业务处理方式源于固定收益类似于长期融资业务,业务实质是融资而非实体业务,所以融资利息(收益-投入差)前期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后期随着本金 利息收回再逐步核销。通常确认每期收益的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可参考前期文章。



干货收藏!财务核算中的实际利率法运用


四、项目运营期


1、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长期收款权——政府付费


长期应收款——长期收款权——使用者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整个项目运营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应确认的收入。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的会计核算


(1)收到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给政府付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使用者付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运营期内根据项目公司将运营维护外包还是自营来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维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项目公司摊销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可按直接法摊销也可以按照使用量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4)日常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五、合并报表


2012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第1 期)中,对涉及BOT业务的合并报表编制等问题进行阐述:“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并的收入与成本。”


2014年,我国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强调合并报表编制的“一体性”,即应当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新合并准则进一步确立了实体理论在我国合并报表实践中的主导地位。BOT项目的基础设施永远是地方政府主导和控制的,所以不是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合同投资方只是通过提供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管理服务取得一项收费权(固定金额的收费权就是金融资产,非固定金额的收费权是无形资产)。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体现为一项本企业为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建造和运营服务的交易,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运营管理服务收入。


因此,BOT项目内部关联交易合并报表处理应按实体理论,将合并范围内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进行抵销直接合并。


六、项目移交,SPV公司注销


项目公司资产移交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期满或出现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项目公司将建造或运营期的资产根据PPP协议约定,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移交给当地政府,项目公司进入资产清算,社会资本方退出PPP项目。


按照项目公司对所建造及运营的资产是否具有控制权以及PPP合同中付费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1)资产移交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可用于有偿转让,实际业务中大部分PPP项目都是无偿转让行为。


(2)如果运营期结束后将资产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项目公司在PPP合同约定期内已经将金融资产全部收回,只要所移交资产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则无需作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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