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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编201315(上海闸北区邮编200079)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1-09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变更概况


二、新任项目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简历


刘翀先生,于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专职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刘翀先生拥有逾10年执业经验,熟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为中国的上市公司以及香港和美国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审计、年度法定审计、内部控制审核、盈利预测审核、各种专项审计和验资等业务已有逾10年的丰富经验。业务范围涉及的行业包括新能源、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


2、诚信记录及独立性


刘翀先生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或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本次变更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翀先生、伍凌宇先生,其中项目合伙人为刘翀先生。


公司对张炯先生在审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1-09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终止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南阳阔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阳阔能”)的通知,南阳阔能的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解散南阳阔能,具体情况如下:


南阳阔能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基本信息为:


2021年6月,南阳阔能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南阳阔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及相应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近日,因企业经营原因,南阳阔能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南阳阔能的解散清算事宜。截至本公告日,南阳阔能仍持有公司股份68,896,3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94,439,710股的9.92%。以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终止解散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1-09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重述<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职务变动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等情形,公司决定向34名激励对象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6,171股。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由69,443.9710万股变更为69,438.3539万股,注册资本将由69,443.9710万元变更为69,438.3539万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就前述事项修订并重述《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 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1-095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1年9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于2021年8月6日、9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以及会务工作,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登记方式以及方法具体如下: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具体登记方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会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21年9月28日16点前公司收到的传真或信件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


2021年9月28日(9:30-11:30,13:30-16:00)


上海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联系人:韩钟伟、张小全


传真:021-61902908


邮政编码:201315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1-098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进展公告


●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嘉拓”)。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本次公司为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累计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39,300万元。2021年至今公司累计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28,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在上述额度的基础上,为深圳新嘉拓新增2021年度担保额度19,300万元,新增后公司为深圳新嘉拓提供的2021年度总担保额度为49,300万元。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近日,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本次公司为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累计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39,300万元。2021年至今公司累计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28,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深圳新嘉拓


注:上述系深圳新嘉拓2021年上半年度数据。


三、 协议主要内容


(一)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3)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为限。


(5)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主要内容


(1) 签署人:


授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 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3) 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12个月内


四、 董事会意见


五、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40.2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5.16%。截至目前,除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关联方上海锦泰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000万元的担保外(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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