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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的相关规定


摘要

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会同时指定管理人处理债务人相关事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在被确定后,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初步调研债务人情况、决定债务人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申报债权公告、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

在这期间管理人的工作可以说是时间紧急、任务繁重。首要职责便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的内容

管理人接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形财产,包括现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车辆、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权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三)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证书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等;

(四)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五)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六)内部治理资料,包括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七)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用等有关文件;

(八)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有关文件;

(九)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十)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一)其他财产、文书等资料。


二、接管的必要性

1. 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无法接管,就意味着无法了解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状况、人员信息、财务账目及债权债务等具体情况,无法审查债权的真实性。管理人接管后,就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追索应收账款等债权、参加诉讼或仲裁,所需的各类基础案件资料只有通过对债务人的接管才可获得。在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各项资料的接管。


三、相关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受到阻挠,造成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下去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笔者整理了部分关于接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1.《企业破产法》

第25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27条第2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7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18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18条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第8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6.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第4条 接管范围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

(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

(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

(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

(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

(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

(9)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第5条 接管规范要点

(1)调查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需立即进行调查,查明债务人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或线索。调查途径可包括:

①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

②档案户籍: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户籍和居住地信息;

③产权登记部门和银行:不动产、船舶、机动车、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产权登记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和相关资金往来银行;

④实地查看:包括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债务人系“三无”企业的还需向物业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询问;

⑤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卷:向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查阅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卷宗,必要时可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助。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相关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调查,管理人可直接沿用调查结果,但有证据或线索显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除外。

⑥其他途径: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线索征集、悬赏等途径。

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应责令债务人对重大资产去向作出说明,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切实防止逃废债。

(2)审核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性

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合法的,管理人根据相应法律关系依法处理。占有缺乏合法依据的,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接管。

(3)制定接管方案

法院根据案情明确接管完成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分布于不同地区,难以短期内完成接管的,管理人应制定接管方案,并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阶段性接管情况。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按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198条要求的时间完成接管。

(4)释明配合接管要求

管理人凭《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通过约谈、书面、电话、电邮、通讯群组等方式,告知以下内容:

①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

②接管的时间、范围等事项安排;

③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

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

⑤管理人联系方式;

⑥其他需告知事项。

(5)现场接管

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做好人员、车辆等接管准备工作。

接管过程应制作接管笔录、工作记录,或视情摄影摄像,实行全程留痕。

管理人接管时可视现场情况,在财物上贴封条,或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载明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有关内容。

管理人应注意邀请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接管过程。

(6)制作接管清单

管理人需审查所接管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点核对后制作接管清单,按不同财产类型记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编号、价值、外观现状等财产信息。数量众多、难以清点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财产,可以采用存储箱/柜等方式计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接管完成时,债务人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均应在接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代表参与见证接管的,一并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管理人应在清单上记明情况和原因。

接管清单应提交法院存卷。

(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移交

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依法将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并参照上述第(5)/(6)点接管清单要求制作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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