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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上年车船税账务处理(车船税去年没交今年还用补上吗)

1.关于车船税纳税人的直接规定,有且只有一条:


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根据本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本条是概括性规定,根据本条,可以确定绝大多数情况下车船税的纳税人,但对办理过户之前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未规定是现所有人还是原所有人补缴)


2.关于车船税纳税人其他规定(从中可以反推车船税纳税人的规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假设A在2018年新买一辆车且未缴纳该年度车船税,2019年将该车卖给B,在2020年时税务机关让补缴车车船税,此时税务局应该找谁收2018年度车船税?


根据以上三条之规定:①如果让B补缴,则存在201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是A,在2019年过户之后,201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变成B的现象。即,同一年度的车船税存在两个纳税人,纳税人随着车辆过户变更转移了?②如果让B补缴,对于B来讲,其2018年度并不拥有该车辆,却要申报2018年度的车船税。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却在所有人并不拥有财产时产生了纳税义务。


(未缴纳车船税是一种小概率事件,二手车车辆买家购买机动车时对车船税虽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甚至一般注意义务),但法不强人所难,对于普通人来讲,只要能过户就行,那会注意法律需要买家注意什么义务?买家的注意义务并不能上升到使“纳税义务转移”的程度(除企业分立合并等少量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义务转移之外,法律并未规定车船税也存在纳税义务转移的情况)。而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交管部门主要遵从的法律)上并未规定交管部门一定审核车船税(但作为税务局遵从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上规定的是应查验纳税或免税证明),从实际存在诸多未缴纳车船税也能过户情况来看,至少交管部门并未做到全部核验车船税,因此不能苛求买家一定要核验车船税,试问,如买家要求卖家提供车船税证明,卖家说都上着保险呢,怎么可能买有缴纳车船税,此时买家该怎么回答?难道要买家将车船税的所有规定研读一遍再交易?税务局内部大部分人估计也不知道车船税与交强险的关系)


3.关于过户车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关于过户车辆征收车船税的地方性规定


(1)河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同一纳税年度过户车辆的车船税,未缴纳的由现所有人缴纳,其观点采用的是已全文废止的国税发〔2008〕48号)


(2)辽宁规定


综上,个人观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转移的情况下,对办理过户之前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应由税务机关向原所有人或管理人追缴。至于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向原所有人追缴困难等难题,可以通过征管改革(诸如借助个税平台或将来的房地产税平台)实现个人欠缴车船税追缴工作。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工作难做,便想着走捷径,想着只要收上来税,向谁收不是收,需知,相对于收上来税来讲,保持税法的公平和正义才是一件更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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