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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旅游业属于国民经济分类哪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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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提醒:
赶紧核查这些与企业收入总额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条件享受。



企业收入总额口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3)优惠目录:《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3)优惠目录:《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赣州


(3)优惠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4.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区域: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3)优惠目录:《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5.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2)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3)优惠条件: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2)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附件)


(3)优惠条件: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优惠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适用范围】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到8年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0年度


(2)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优惠条件:四大类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优惠政策】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9.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区域: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优惠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10.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2)区域: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优惠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1.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优惠条件】




(1)期限: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行业: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3)优惠条件: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4)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优惠政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预缴扣除,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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