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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如何核定征收印花税(黑龙江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2.关于回迁物业增值税的计税标准


关于回迁物业在增值税计税标准是采用成本加成法还是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税的依据呢?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3.(1)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2)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之后月份补开发票后应如何填报?


答:1.纳税人应收回之前开具的发票并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含价外费用金额的发票。


2.前期已通过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的,在补开发票月份,通过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申报时如出现一窗式比对异常,请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4.预缴土地增值税能否待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结转入损益纳入清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2020年按自结入户形式预缴1000万土地增值税,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作预付税金不纳入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待202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纳入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未将缴纳的相应的税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算并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要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佛山市税务局


5.非货币资产投资取得公司股权,取的股权后在转让股权。之前非货币资产交的个税可以从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减除吗?


答: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是否享受分期纳税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二项“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6.个人代持公司股份,现真正股东要求变更,是否涉税?


2013年初,A公司委托某个人甲代持B公司100%股权,2019年A公司又投入了一部分资金到B公司,在新的股权关系中,A持有B公司51%的股权,甲个人持有49%的B公司股权,现在A公司想收回甲代持的B公司49%的股权,是否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如何计算这些税金?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所述的代持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回收股权”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支付股权转让金额给甲,甲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取得相关收益,实际控制人是个人甲还是A公司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代持股的协议、实际出资的记录、享受股东权利取得利润分配的记录、股东会议出席记录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资料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7.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点


我公司应某区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政府土地收储中心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该项目用地批复,也未交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21年7月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占用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8.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否是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暖气安装费。如果是,属于代收款项的,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9.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己的房屋缴纳房产税时,需要考虑土地价值,或者是土地租金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政策目前仅对同时拥有土地和地上房产所有权的纳税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租赁土地建房的,支付的土地租赁费不计入房产原值。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0.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公司租了一块土地,签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所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1.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费6000万,施工企业已经注销。该6000万已经无法取得发票。该6000万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开发成本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2.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


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3.统借统换利息免税政策中企业集团的理解


我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合伙企业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请问我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么?我公司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是否适用统借统换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的业务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和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文件对何为企业集团未作出具体规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4.预付卡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超业务,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1如何填列该业务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未产生纳税义务,该笔销售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5.我们是汽车4S店,今年收到厂家给的返利。给这个返利的条件是要完成厂家的各种考核,条件很多,比较复杂,所以在今年上半年前后才能确定能不能取得这个返利,和能得到的具体返利金额。今年上半年厂家通知给我们的返利金额后,我们给厂家开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了增值税。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应该算在今年还是调整到去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6.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一处房屋,房屋属于政府的,政府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该房屋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7.(1)员工的加班餐费能否计入福利费?


(2)员工聚餐费用能否计入福利费?


(3)员工的出差误餐补助能否计入福利费?


(4)以上计入福利费的金额是否需要抵扣个人所得税?


(5)在税务检查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来证明是员工加班餐费、聚餐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舰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加班餐费及出差误餐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员工聚餐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此,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若符合误餐补助规定范围则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反之,应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18.目前企业在减税降费过程中,享受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但是税务处理一直没有与之同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例如,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款一直没有明确计入哪个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也没有明确。


能就增值税留底退税通过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涉及哪些税费?


答: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留抵税额退税不影响企业损益,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19.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1.2020.12月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的固定资产,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扣除,还是要到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2.取得某青岛润桥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未取得销售方发票,可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根据文件规定,该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自该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扣除。


2.不可税前扣除。企业应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20.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可售面积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1、采用三分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下方的文件,未交纳地下面积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地下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作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答:根据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的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由此条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就是上述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这三种类型来分摊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等合理的支出,因此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部分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应作为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21.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根据赣地税函2005年197号、赣地税发2016年7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时对应的土地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土地税时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22.若公司发生的是真实业务,但公司取得的发票不是真实业务方,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后,还能根据真实业务情况重新开具票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23.关于赠品抽奖个税扣缴基数


我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顾客有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和抽奖活动。


在计算个税时,计税基数按赠品和奖品的含增值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还是 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结合有关口径规定,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24.外商投资企业撤资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成立时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实收资本折合人民币4000万;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开发项目,现境外投资者要求公司注销,但是由于现在汇率原因人民币升值,现在的4000万人民币可兑换550万美元,公司无其他债权和债务,现在支付投资者550万美元的资本金,多出的5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25.增值税普票复印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司不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普通发票丢失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26.关于财税2016年12号文件两项附加费免征政策口径问题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这个销售额是单指增值税销售额,还是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的销售额?


答:第一,关于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的问题。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27.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望京税务局。我司准备与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会赔偿他一笔赔偿金,然后参照政策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是多少呢?然后需要去前台或者电子税务局上面办理个税减免备案吗?


答: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1年北京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优惠政策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151360执行。享受上述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


来源:北京省税务局


28.三明市区土地拍卖中提出限地价,竞配建,想问下配建相关的增值税(含销项税额抵减)、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三明市区土地拍卖中提出限地价,竞配建,想问下配建相关的增值税(含销项税额抵减)、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如何处理?拍地需知如下:4、该地块采用“限地价、竞配建”出让方式,设定最高限制价格17500万元。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拍卖过程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地价,则竞买方式转为竞无偿配建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方式确定竞得人,每次竞价阶梯不小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整数倍,按竞建筑面积多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配建的安置住宅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具体问题如下:假设竞配建最后拍成功要求是无偿配建1000平住宅,同期销售均价为1000元每平方。


1、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可否作为销项税额抵减的基数?


2、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是否需要缴交契税?


3、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可以将1000*1000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4、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所得税上是否可以将1000*1000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答:1、约定配建安置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需要按照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注明的金额为准。


2、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3、配建安置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4、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建的住宅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的,可将配建住宅建造成本计入土地成本。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29.我司一般纳税人,厂房装修发生的材料费,取得专票,能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30.受让土地后成立子公司开发的问题


我公司取得土地后,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再设立持有100%股权的全资项目公司来开发,是否适用财税2016 140号第八条,“......(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您提交的信息与上述不完全一致。建议具体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进项判断。


整理:金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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