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重点一: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从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在修订后明确了“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证”这一大家喜闻乐见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会计从业证正式退出了会计舞台,成为了历史。但是并不意味着谁都能从事会计工作,因为条例中规定了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进行监督。
同时这也是告知了大家,如果想要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能力,即使是非会计专业出身的也没关系,正保开放课堂的《零基础会计上岗实训》课程用24个课时带你学习出纳、会计、做账及报税四个模块的内容,学完之后即能掌握用人单位要求的各项基本技能,从而快速上手会计工作。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二条: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第三十二条: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重点二:做假账一经发现,责任人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十条删去了第二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国家对于会计人员的监管将更为严厉,甚至是零容忍的,一经发现存在做假账、提供虚假财报报等会计违法行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以后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因此会计人需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拒绝任何虚假、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
重点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这个主要是针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人员,由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修订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二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二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会计法修订后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简而言之,此次修订对于整个会计行业是一个利好的走势,针对此次“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来看,表面上是放宽了会计行业的从业要求(不需要会计证也能从事会计工作),实则是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会计专业能力,毕竟没有哪家单位会心甘情愿从零开始培养一个财务新人。具备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的你,用人单位自然会青睐有加。
无论是初入会计职场的你还是跃跃欲试准备投身于会计行业发光大热的你,快快趁着会计改革的东风开启学习提升之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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