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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权投资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今天,我们聊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以下两个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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