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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1(2011 300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一条


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区属国有房屋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已享受政府或者开发区减免租金政策的企业和欠缴房租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责任单位:


区国资局 张巍巍 13066786267


区财政局 尹平 23925306 13998298729


第二条


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在全市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20%补贴。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王丹 88042473 15668551662


区市场局 刘文宇 15840059014


区财政局 闫莉 13478862285


区卫健局 杨扬 13940002157


第三条


发放消费券。面向全区居民,在商超、餐饮和文化旅游等领域发放200万元政府消费券,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刺激消费市场复苏。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陈晓东 88042473 13889894838


第四条


缓缴配套费。对符合开工和防疫标准的开复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迟两个月后收缴。


责任单位:


辉山经开区要素保障处 张晓林 13804014816


市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 邓大亭 13842025467


区财政局 李成富 88042987 13998289800


第五条


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在此基础上,区政府支持各类企业录用应届(一次性补助为毕业一年以内,社保补贴为毕业五年内登记过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补贴的50%。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孙铭慧 88085626 15940471008


第六条


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责任单位:


区总工会 吕娜 89612351 15942368807


第七条


加大金融支持。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


区工信局 由文昊 15041222673


区商务局 付雪莹 88042473 18304091045


区财政局金融办 杨震 88085506 18940133777


第八条


补助水田备耕。对水田种植农户,通过发放钾肥、硅肥、飞防水稻二化螟等农资物品的形式,按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物资补助。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王春柳 13940208366


第九条


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在沈阳市给予10%补贴的基础上,区政府按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费用再给予10%的补贴。


责任单位:


区工信局 由文昊 15041222673


区商务局 付雪莹 88042473 18304091045


区市场局 刘文宇 15840059014


区财政局 刘萍 88085278 13804048546


第十条


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


沈北新区税务局 李俊峰(负责“六税两费”) 18640032203 李尧(负责留抵退税) 17640118571


辉山开发区税务局 佟盛良 88041845 15840479631


第十一条


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


沈北新区税务局 李尧 17640118571


辉山开发区税务局 佟盛良 88041845 15840479631


第十二条


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


沈北新区税务局 于世欣 18640297211


辉山开发区税务局 佟盛良 88041845 15840479631


第十三条


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适时举办沈北新区用工招聘会。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姜源 89863050 15140083558


第十四条


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北分中心 晁亮亮 12345-7 13889813562


第十五条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


责任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沈北新区管理部 刘赤 89601612 15002459778


以上措施仅适用于在沈北新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期内实施。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沈北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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