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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申请移出的理由)



近年来劳动者经营“碰瓷”企业名录的现象屡屡发生,4月30日,名录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部分“劳动者”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


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的方式


获得高额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非法的利益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存发展


造成了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今天我们要说的是


对于“职场碰瓷人”


有规制手段了!



4月30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那些权利滥用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综合相关情况予以认定:


(一)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经营监察部门投诉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次以上;


(二)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


(三)连续三年内,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件以上或者在申请表全市范围内提起异常劳动争议诉讼5件以上;


(四)一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理由工程款3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讨要工程款5次以上的;


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即使未达到前款要咸阳求,当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会商一致同意,也可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


“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 每年调整一次,已纳入名单的人员如不再符的合本意见第四条标准的,应从名单中移除。对纳入名录有异议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移出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旦被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


后果很严重


对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申请表的劳动者所涉案件,南太湖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


对外曝光


通过南太湖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申请发布“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及时通报到辖区内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移出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从严审查


“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中的劳动者名单申请将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在劳动监察、仲裁、审判等环节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提醒办案人员从严审查。


从严惩处


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强化法律关系甄别,一旦发现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从严惩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处理。


典型案例


南太湖法院将李红芳纳入了“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


序号:1


姓名:李红芳


身份证号码:6103281982XXXXX异常XXX


理由:2016年下半年以来,共申请劳动仲裁22次;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次;诉讼案件4件。




李红芳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工资及补偿金,仅在理由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有22件,诉讼案件4件。同时,李红芳还多次向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近日,南太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李红芳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李红芳于2019年6月28日与湖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咸阳秩序维护员。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李红芳工作不到两个月,即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事后,李红芳向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提出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等请求,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红芳的申请。随后,李红芳向南太湖法院提起诉讼。


南太湖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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